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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欠费被停机仍收费,运营商构成欺诈吗?法院作出判决!2021/3/20 9:24:33

单光强(化名)没有按他和通信运营商签订的用户协议足额缴纳话费,他的手机先是被限制呼出,后被停机。单光强认为:手机被停机后,运营商没有提供服务却仍收费,属于欺诈,于是起诉索赔3000元。不久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原由:手机欠费被停机
2019年5月11日,住在融安县的单光强到一家通信运营商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公司”)在镇上开的营业厅,办理“畅享合约计划”融合套餐业务,套餐内容包括分期购机、宽带及手机的使用。双方签订了《用户协议:个人合约终端直降业务购机代收款协议》、业务登记单等。  业务登记单载明:“订购畅享合约计划129元36%-支付宝分期余额宝-承诺在网24个月;合约期24个月,月最低承诺消费129元,可一次性享受900元终端合约分期款优惠;合约有效期内用户不得拆机和退订套餐,不得销号、换号、停机保号。如变更套餐,不能低于原档次,且月最低承诺消费保持不变;合约期内停机,按约定的最低承诺消费值继续收取。”
签订用户协议后次月,单光强开始使用该套餐业务,直到2020年3月。同年4月,单光强的手机因欠费不能呼出,但可以接听电话。一般情况下,欠费到一定时限后,运营商会先给用户单停,算是一次提示、警告,但是不影响别人打进电话,不会耽误重要事情;在此基础上超过5天至7天后,会给用户双停,即呼出和呼入都被停掉,彻底停机。
2020年5月3日,单光强的手机因账户余额不足被双停。6月30日,单光强到营业厅办理拆机手续,现场缴纳费用461元。营业厅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写明:“电信服务费金额480元、电信服务费金额-0.1元,价税合计479.9元;余额冲减148.58;本次缴费461元(本期余额预存129.68元)账期202004、202003、202005。”
起诉:用户状告运营商
2020年10月13日,单光强将柳州公司诉至融安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柳州公司赔偿电信服务费1500元、拆机销号费1500元。
“我2020年6月30日到营业厅交4月到6月的电信服务费共350.32元。营业厅没有这几个月我的电信消费服务清单,实际也没有为我提供任何服务。营业厅单方停机解除服务合同,却仍然收费,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我申请拆机销号业务,又被强行预存129.68元话费,我为了销号只能被迫预存话费。营业厅在我向他们的上级打电话投诉后,愿意退还多收的话费,我不同意。”单光强说。
柳州公司辩称,单光强缴纳费用是他的话费欠费,提供电子发票所证实的,是其应当缴纳的欠缴话费,不存在拆机销号费用129.68元;单光强手机在5月3日因为欠费停机,但在停机前的3月和4月,公司仍在为他提供服务,因此并不存在单光强说的公司单方解除服务合同,更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柳州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对营业厅出具的发票中收费情况进行说明:电信服务费479.9元,包括3月套餐基本费129元、来电提醒3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3月合计费用161元;4月套餐基本费129元、来电提醒3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4月合计费用161元;5月套餐基本费129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5月合计费用158元;3月至5月累计费用480元,因用户自行在网上缴费148.58元,系统有0.1元的赠款抵扣,因此应收总费用479.9元。余额冲减148.58元为用户已在网上自行缴纳费用,拆机时系统显示3月单光强还欠费12.32元,加上4月费用161元、5月费用158元,累计欠费331.32元;单光强6月30日申请拆机时,6月账单未出账,公司要求其预交6月最低消费金额129元。因单光强现场缴费461元,店内没有零钱找补,因此调整6月预收费为129.68元。
判决:运营商退还多收费用
融安县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柳州公司为单光强提供服务,单光强缴纳费用,双方按用户协议自签订协议次月即2019年6月开始,履行至2020年3月,之后单光强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电信服务费,柳州公司也没能为单光强在拆机时提出要求查询具体收费清单等服务方面提供方便,并多收费,双方都存在违约。庭审中单光强表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是清楚并签字认可的,因此柳州公司在单光强办理拆机手续时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不属于欺诈行为。单光强称:营业厅在他向营业厅的上级投诉后,愿意退还多收的话费,但他不同意。单光强没有证据证明柳州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诉请要求柳州公司赔偿拆机销号费15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融安县法院指出
柳州公司收取的服务费461元中,包括3月、4月、5月、6月的费用,实际却在4月对单光强开始单停,5月开始双停,也说明单光强在5月3日至6月30日,并不能使用柳州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签订的业务登记单是格式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柳州公司据此收取单光强5月、6月的费用,没有依据,应予以退还。但公司3月、4月仍为单光强提供服务,因此在此期间的费用,单光强仍应按协议约定缴纳。公司多收取单光强5月服务费158元、6月服务费129.68元,合计287.68元,应退还给他。
不久前,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州公司退还单光强2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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